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学科门类或专业的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7.考生应当按照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8.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申请推免资格并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9.考生网上报名成功后,应通过定期查阅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招生单位网站等方式,主动了解考试安排等事项,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二)网上确认要求:
1.所有考生(不含推免生)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办。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和公布。
2.考生网上确认时,应当积极配合报考点工作人员,根据核验工作需要,按要求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等,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核对。
3.所有考生均应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4.考生应当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5.考生应按报考点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五、报考资格审查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我校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六、初试
(一)初试时间: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二)初试方式: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3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
12月23日下午 英语(二)
12月24日上午 社会工作原理
12月24日下午 社会工作实务
(三)考试大纲及命题:社会工作专业招生考试初试科目详见我校招生专业目录,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二为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的相关机构组织编制。
其他考试科目均由我校自主命题。考生应根据我校招生专业目录中的规定选择相应的参考书目。
准考证打印:考生应当在考前十天左右,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五)初试地点:考生须到报考点指定的考场考试,考场纪律及其他具体要求详见《准考证》和各报考点通知。
(六)初试成绩将按招生工作进程安排在“研招网”公布,考生届时可上网查询。
七、复试
(一)我院根据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福建省属于一区),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我院硕士研究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原则上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划线。我院将在网上公布符合要求的参加复试人员名单。我院不进行破格复试。
(二)复试安排在2024年4月底前,复试录取办法将于复试前在我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和各培养单位网页上公布,考生根据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复试要求参加复试。
(三)我院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四)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专业素质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能力考核、体格检查等内容。复试采取差额形式,我院社会工作专业根据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五)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六)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时加试两门报考学科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
(七)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八、调剂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我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确定,并在复试录取办法中公布,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
九、录取
(一)我院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不转人事关系。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网报时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须在录取前作出书面说明。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一般不可录取为定向就业,如确需录取为定向就业的,需提供单位和本人的书面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逾期未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四)被录取的新生,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1至2年。
十、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考生的体检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执行。
拟录取考生应按照要求参加体检,体检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取消录取资格。如因体检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入学后无法正常学习、按规定予以退学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十一、违规处理
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将把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奖助政策
(一)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可申请并享受国家助学金,学业成绩优秀者可申请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20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二)学制年限内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可申请学业奖学金。
(三)在读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四)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不参评国家奖学金,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以上奖励或资助额度以我校公布的正式文件实施为准。
十三、其他
(一)本简章由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
(二)我院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可从我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网页查询,考试大纲和参考书目录仅供参考。
(三)我院一律不代购参考书,考生如想购买参考书,请到各相关出版社或书店联系购买。
(四)根据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我院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
(五)请考生关注我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工作处和我院网页,以便及时获取有关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信息。
(六)我院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代码:10402
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博文楼西区107
邮政编码:363000
联系部门:法学院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6-2591444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