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行政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职工学年度和聘任期考核办法与实施细则(专任教师岗)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3-14 08:31:14 

法管[2015]11号

为了进一步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落实单位目标责任,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分类管理体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学年度和聘任期考核办法》(闽南师大〔2015〕127 号)《闽南师范大学二级单位学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15〕128 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省、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学院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岗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成绩以及其他素质进行考核和评价,旨在为推先评优、岗位培训、职级聘任、职务晋升、干部使用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 学院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查、注重实绩的原则,通过个人与团体相结合,量化与定性相结合,考核与聘用相结合,建立分类管理和动态竞争机制,逐步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形成爱国守法、依法治教、严谨笃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风、学风和管理作风。

第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遵循激励性原则。考核成绩优秀的,按相应办法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扣除部分岗位津贴等作为惩戒,以激励全院专职教学人员努力提高教学、科研及服务社会的水平和能力,促进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学科建设。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成立学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业绩考核工作,研究和解决学院学年度业绩考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确定考核等级,并呈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具体组成为:

组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院长助理、各系主任、教务科长、科研秘书、工会副主席

第五条 考核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为:统计教职工的教学业绩和科研业绩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和具体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记录本单位学年度考核过程,受理个人提出的复核申请,监督各类人员考核结果;汇总教职工学年度考核档案建设,使之成为聘任期考核的重要基础。

第三章 考核对象与类别

第六条 学年度业绩考核的对象为学院全体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目前均定位为“教学型”类别。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以及专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考核办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另行考核,实验室教学系列人员由学院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七条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外出进修(包括境内外访问学者、在读博士后)、校内外挂职的专任教师及外聘的兼职教师按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重点

第八条 教职工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学术研究、教书育人、管理服务的创新;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遵守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主要考核工作原则、自律行为、社会关系等廉洁作风情况。

第九条 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学院应对教职工的政治态度、为人师表、工作责任感、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统筹考核学年度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专任教师考核的重点是教学工作质量和态度,师德师风表现。学校鼓励专任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工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方面。对兼任多种职务的人员,应考核其履行主要岗位职责的情况,并兼顾其承担的其他工作,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课时减免数额。

第五章 考核等级与比例

第十条 学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四个等级。除处级干部、参加考核不定等级的人员等不计入学院考核基数外,学院优秀等级比例原则上掌握在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若学院该学年度考核等级被学校评为“不合格”的,学院该学年度“优秀”等级比例不得高于10%,“不合格”等级比例必须大于0。

第十一条 学年度考核等级的基本条件为:

1.考核为“优秀”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工作实绩突出;(5)善于协同创新,获得群众高度认可;(6)超额完成岗位本职工作量,且符合优秀比例规定的。

当学年度实际工作期间,因病、事假合计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2.考核为“合格”等级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岗位本职工作量100%;(5)具有团队协作精神,群众公认良好。

3.当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学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1)基本完成本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但工作业绩一般的;(2)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出现责任差错2 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3)因直接责任事故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4)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产生民事或刑事等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5)实际完成业绩高于岗位规定职责要求的70%(包括本数);(6)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各类学习培训,或学习培训中逃课、旷课等,组织纪律表现较差。

4. 当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一般确定为“不合格”:(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2)严重违反社会道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3)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学校或上级规定的各类学习和业务培训,经教育引导后仍不服从安排的;(5)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旷工超过3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 个工作日的;或无正当理由一学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15 次以上的;(6)无故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法律纠纷和严重后果的;或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和人事安排的;(7)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8)教学型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教学任务,或实际完成业绩达不到岗位职责规定要求的70%的。

第十二条 根据教学型教师的特点,对学院岗位本职工作的标准量化如下:

1.学院专任教师的本职工作为分教学、科研(含社会服务)两方面,其中教学工作占70%的权重,科研(含社会服务)占30%的权重。

2.教学工作分为教学工作量考核与教学质量考核,教学工作量考核指教师实际完成的年度标准课时数量,每位专任老师每年度至少应完成180标准课时,每4个标准课换算为1分,占教学工作考核权重的70%,标准课时的具体计算方法另行规定;教学质量考核指日常教学常规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学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师年度教学质量的评价,满分为100分,占教学工作考核权重的30%;并设有附加分项目,具体计算办法参见附表一。

3.科研工作包括各类横向与纵向课题、人才项目、论文、教材与专著、科研奖励等;社会服务指老师对党政机关的服务带来的效益。以标准课时作为量化标准,每4个标准课时换算为1分,具体计算办法参见附表二。

4. 根据考核计分,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方可视为“完成岗位本职工作”,符合“合格”的基本条件。

5.学院科研考核以两年为单位,两年内至少须完成一项相当于80课时的科研工作量(包括论文、纵横向课题、社会服务项目等),否则,即使第二年纯粹的教学工作得分在60分以上,亦视为“基本合格”。

6.根据考核得分,专任教师排名在前15%的,且满足第十一条规定优秀等级所须具备条件的,可认定为“优秀”等级。学校会依据相应办法对获“优秀”等级的老师以一定奖励。

7.若学院被学校确定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且无专任老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3、第4款,以及第十三条的“一票否决”情况的,则得名排名为最后一名的专任教师(含并列)无论得分是否在60分以上,都应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教职工学年度思想政治、一岗双责、廉政建设、师德师风、教学事故、安全责任等方面的考核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凡出现相关情况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1.凡发生1 次II 级或2 次III 级教学事故的,当学年度考核按“基本合格”认定;发生1 次I 级或2 次II 级教学事故的,当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认定。教学事故累积统计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漳师院〔2012〕84 号)执行。

2.凡涉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红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闽教人〔2010〕42 号)“红十条”的情况之一者,当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认定。

3.根据《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 号),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学年度考核按“基本合格”认定;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认定。

4.根据《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人社部、监察部第18 号令,2012 年),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学年考核按“基本合格”认定;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当学年考核按“不合格”认定。

5.凡违反学校《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闽南师委〔2015〕56 号)《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闽南师委〔2015〕61 号)等文件规定的,当学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认定。

第六章 实施考核的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为学年度考核,时间为该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6 月底进行。2015-2016学年是考核的第一年,为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公正度,将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科研成果(包括附件二所列的各类论文、纵横向课题、专著、教材教参、奖励、咨询报告等)也列入2015-2016学年度。

第十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1.根据学校下发各单位个人学年度,学院组织教职工开展自我评价。

2.学院考核工作小组评定个人考核结果,并按分数和等级排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定各单位考核结果,按单位考核等级和个人量化排序前后各10%名单进行公示。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教职工平时表现情况是学年度考核的基本依据;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外出访学进修、年度推先评优、职称申报评审、干部推荐选拔任用、聘任期考核等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年度考核结果按下列规定办理:

1.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在一个聘任期内,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在同等情况下可优先晋升行政、专业技术职务,优先推荐出国进修学习、岗位晋级聘任等。

2.被确定为“合格”等级的,具有在本岗位续聘、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晋升职务、工资档次、享受岗位津贴与在岗进修培训等资格。

3.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学院应提出诫勉,限其改进,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在调整工资标准时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当年缓期一年晋升工资。(2)专业技术人员延迟一年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作为各种推先评优的推荐对象。(3)当学年度在本单位绩效津贴统筹部分中减发30%。

4.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年不作为各种推先评优的推荐对象,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2)在调整工资时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晋升工资档次。(3)下一学年度个人校内基本岗位津贴和当学年度本单位绩效统筹部分减发50%。(4)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岗位;低聘、缓聘或解聘等。

5.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 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执行。

6.具备聘任期考核资格的必须是每学年度参加考核的人员。学年度考核不定等级人员的职务晋升、工资档次调整等按国家、省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2016学年度开始执行,学年度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聘期的具体考核办法以学校相关文件为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的,按学校及上级相关考核文件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的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

附表一: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计算办法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承担考核机构
教学工作量考核 每人每学年额定工作量330课时,需至少完成180课时。教学工作量所占比重为教学业绩的70%。 院教务科负责考核
教学质量考核 所占比重为教学业绩的30%,教学质量考核又细分为三个部分,各部分所占比重如下:
1.日常教学常规工作的完成情况占10%(如各项通知任务是否及时完成,试卷是否及时提交、批改、登录成绩等等。能及时完成的得100分,发生一次未完成情况即得0分);
2.学生评价占70%(满分100分,去掉前五名后五名,取平均值);
3.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价占20%(满分100分,取平均值);
以上1-3点各部分除以100,即为各部分所占比重。
院考核组统筹
其他项目加分 级别 细目 承担考核机构
教学竞赛(同年如多次获奖,以当年获得最高级别奖项计算,不重复加分。如考核期内多次参赛,按获奖级别最高的两次加分) 国家级 国家级一等奖(+200学时);二等奖(+180学时),三等奖(+160学时),鼓励奖(+120学时)。换算成分值为:国家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8分),三等奖(+16分),鼓励奖(+12分)。此分值为已折算后的最终值。以下类推。 院教务科负责考核
省级 省级一等奖(+100学时);二等奖(+80学时),三等奖(+60学时),鼓励奖(+40学时)。换算成分值:省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鼓励奖(+4分)。
校级 校级一等奖(+80学时);二等奖(+60学时),三等奖(40学时)。换算成分值为:校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精品课程(含视频公开课,但需经相关认证) 国家级 国家级一等奖(+200学时);二等奖(+180学时),三等奖(+160学时),鼓励奖(+120学时)。换算成分值为:国家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8分),三等奖(+16分),鼓励奖(+12分)。 院教务科负责考核
省级 省级一等奖(+100学时);二等奖(+80学时),三等奖(+6学时),鼓励奖(+4学时)。换算成分值为了:省级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鼓励奖(+4分)。
校级 校级一等奖(+80学时);二等奖(+6学时),三等奖(4学时)。换算成分值为:校级一等奖(+8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教学名师 国家级 以文件批准日期年度为准,国家级教学名师(+200学时)。 院教务科负责考核
省级 以文件批准日期年度为准,省级教学名师(+150学时)。
校级 以文件批准日期年度为准,校级教学名师(+100学时)。
教学研究成果奖(同一教学成果如多次获奖只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加分。)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负责人(+500学时),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负责人(+400学时),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负责人(+300学时),国家教学成果三等奖负责人(+200学时),其他责任人按照获奖各级别减半加分。 院教务科负责考核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负责人(+400学时),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负责人(+320学时),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负责人(+240学时),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负责人(+160学时),其他责任人按照获奖各级别减半加分。
校级 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负责人(+250学时),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负责人(+200学时),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负责人(+150学时),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负责人(+100学时),其他责任人按照获奖各级别减半加分。
教学团队 国家级 建设期限内,负责人(+400学时),其他责任人(+200学时)。 院教务科负责考核
省级 建设期限内,负责人(+320学时),其他责任人(+160学时)。
校级 建设期限内,负责人(+200学时),其他责任人(+100学时)。
特色专业 国家级 建设期限内,负责人(+400学时),其他责任人(+200学时)。 院教务科负责考核
省级 建设期限内,负责人(+320学时),其他责任人(+160学时)。
校级 建设期限内,负责人(+200学时),其他责任人(+100学时)。
附加分项目 (1)指导学生获学科及技能竞赛奖。(2)教师指导本科生开展社会科学调查及创新应用设计活动,获得各类奖项(以学生为第一授权者)。(3)参与本科生的学科竞赛辅导、课外实践教学指导并获奖的。(4)在教学建设、平台建设等方面为院做出重要贡献并获奖的。符合上述情况者根据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分别进行加分,国家级特等奖(+100学时),一等奖(+80学时),二等奖(+60学时),三等奖(+40学时),优秀奖(+20学时);省级获奖加分则按照国家级相应级别分值×0.8;校级获奖加分参照国家级相应级别相应分值×0.5。(5)教师指导本院学生在学术刊物发表科学研究、教学研究论文(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教师参与署名者,A类+100学时,B类+50学时,C类+30学时)。 院教务科负责考核
全院教学工作会议 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请假一次扣0.5分,累计迟到三次扣0.5分。(如因病请假或特殊情况请假者可不予扣分,但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院办公室负责考核

附表二:教师科研与社会服务业绩考核计算办法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承担考核机构
科研项目 课题(以一般项目为基准分,主持重点、重大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再上调) 国家社科课题(课时/项):主持一般项目(+800课时);主持重点项目(+900课时);主持重大项目(+1000课时);其他前3名参与者(+2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教育部社科课题(课时/项):主持一般项目(+400课时);主持重点项目(+500课时);主持重大项目(+600课时);其他前3名参与者(+1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省社科课题(课时/项):主持一般项目(+300课时);主持重点项目(+400课时);主持重大项目(+500课时);参与者不加分。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项目(课时/项):主持一般项目(+100课时);主持重点项目(+150课时);主持重大项目(+200课时);参与者不加分。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市级、校级项目(课时/项):主持一般项目(+80课时);主持重点项目(+90课时);主持重大项目(+100课时);参与者不加分。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横向课题:主持1万元(+80课时),超过1万元的部为每1万元(+35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学校社科处认定标准为依据) A类:每篇(+50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B类:南大核心每篇(+400课时),其他核心每篇(+30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C类:每篇(+15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D类:每篇(+8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教材、教参编写(以实际参与编写的工作量为准) 参编公开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10万字以上(+100课时);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0万字以下,3万字以上者(加50课时);少于3万字加2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参编公开出版的教材10万字以上加50课时,10万字以下,3万字以上者加30课时,少于3万字者加1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参编公开出版的教参(如案例题、法条解释)10万字以上加40课时,10万字以下,3万字以上者加24课时,少于3万字者加8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学术著作 本人完成每1万字(+20课时),20万字以上不超过40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科研获奖 国家级 一等奖(+600课时);二等奖(+500课时);三等奖(+40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省部级 一等奖(+400课时);二等奖(+300课时);三等奖(+20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学校、市级 一等奖(+150课时);二等奖(+100课时);三等奖(+5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人才项目 国家级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新世纪优秀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千人计划、教育部创新团队、长江学者等(+20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省级 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省杰出青年、省新世纪人才项目等(+10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学校、市级 入选校121计划、中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校新世纪人才、杰出青年及创新平台负责人等(+50课时)。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社会服务 国家级 撰写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对策、建议被国家级党政机关采纳的,或担任国家级党政机关工作顾问并做出实际贡献的(+400课时)(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省部级 撰写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对策、建议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的,或担任省部级党政机关工作顾问并做出实际贡献的(+200课时)(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市级 撰写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或对策、建议被厅级党政机关采纳的,或担任厅级党政机关工作顾问并做出实际贡献的(+100课时)(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学院科研秘书和教研室负责考核

[打 印]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