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管[2016]2号
为了进一步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落实单位目标责任,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分类管理体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根据《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学年度和聘任期考核办法》(闽南师大[2015]127号)、《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省、学校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学院在编在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服务态度、工作成绩以及其他素质进行考核和评价,旨在为推先评优、岗位培训、职级聘任、职务晋升、干部使用等提供依据。
第二条 学院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全面考查、注重实绩的原则,通过个人与团体相结合,量化与定性相结合,考核与聘用相结合,建立分类管理和动态竞争机制,逐步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形成爱国守法、依法治教、严谨笃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风、学风和管理作风。
第三条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遵循激励性原则。考核结果根据学校《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奖惩,以激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高专业技术及教育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促进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机构及考核对象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实施。具体组成为:
组长:学院党委书记(或主持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成员: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第五条 考核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为: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统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及教育管理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根据考核内容、评价标准和具体细则,记录本单位学年度考核过程,受理个人提出的复核申请,监督各类人员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对象:学院在编在岗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校内外挂职的辅导员按相关管理办法另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 根据学校《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考核及教育管理考核两个部分。专业技术考核权重占15%,教育管理工作考核权重占85%。
一、专业技术考核:
(一)教学工作(50%):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学,每人每学年需达到教学工作量54课时。
(二)科研项目(50%):积极参加或组织学生参加校、院学术讲座、沙龙;撰写工作案例或工作总结性质的文章等。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人每学年需达到教学工作量54课时,完成者,加50分,积极参加或组织学生参加校、院学术讲座、沙龙,加25分;撰写工作案例或工作总结性质的文章等,加25分。共计100分。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可参照《闽南师范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任教师岗学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同等条件下可与专任教师获得同样的奖励。
另有以下情况可在《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考核计算办法》(附件3)中附加分项中获得加分:
1、所带学生个人获得市级以上、班级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每人次/项(+3分)
2、指导学生团支部/科研立项申报的,并获得校、院立项支持的,每人次/项(+3分)
3、主持或承担各级科研项目,或者发表各类学术论文的(+10分)
4、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奖励的(+8分)参加校级以上培训(+5分)撰写调研报告,每篇(+5分)总结教育管理经验,每篇(+5分)
二、教育管理考核:
辅导员教育管理工作考核由学生测评(占50%)、辅导员互评(占10%)、单位考评(占25%)和学校考核(占15%)四方面组成。
(一)学生测评(50%)。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按照《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学生测评表》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学院填写《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测评信息表》(附件4)。
(二)辅导员互评(10%)。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根据《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互评表》(附件6),组织本院辅导员开展互评。
(三)学院考评(25%)。分为思想教育引领、安全与稳定工作、学费班风建设、就业与资助工作、学生组织建设、心理健康工作。具体根据《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考核计算办法》(附件3)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学院考评计算方法如下:
1、思想教育引领即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开展班会、开展党团校、团日活动、交流分享会等活动。(25分)
2、安全与稳定工作即完善学生信息、畅通信渠道,学年内无重大学生责任安全事故。(20分)
3、学风班风建设即对所带班级进行不定期抽点,规范学生学习,促进学生文明行为养成。(15分)
4、就业与资助工作即做好不同年级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创业指导;做好学生贷、助、补、减等工作(10分)
5、学生组织建设即:积极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促进大学生素质拓展。(15分)
6、心理健康教育即: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跟踪并及时报告存在或潜在心理危机学生。(15分)
共计100分。
另有以下情况可在《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考核计算办法》(附件3)中附加分项中获得加分:
1、带班情况:所带学生超过230人的,加2分。
2、创新突破:知道学生社团开展特色活动,加5分;申报精品项目,加10分。
3、带队参加社会实践/普法下乡演出/志愿服务并产生重大影响的(市级报道或校内网站刊发)等外出活动的,每次(+3分)。
4、参与、指导建立校企、机关合作服务平台的,每个(+8分)。
5、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并获得相关奖项的(院校级以上)每课时/次(+3分)/ 院级以上社团活动并产生良好影响的(校园网刊发),每次(+3分)。
6、负责制定并实施学院学生工作管理文件的,每部(+5分)
7、组织校友返校,开展优秀校友经验交流活动等(+5分)
(四)学校考核(15%)。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按照《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校考评表》(附件9)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审核《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创新与特色工作考核申报表》(附件10),计算分数,同时将相应得分填入《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登记表》,计算考核总得分,确定考核等级。
第四章 考核等级
第八条 根据学校《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辅导员的考核成绩由专业技术考核分和教育管理考核分两部分按权重计算得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专业技术考核权重占15%,教育管理工作考核权重占85%。
第九条 学年度考核等级的基本条件为:
“优秀”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 90 分以上,且没有以下第一款所列情况,名额不高于辅导员人数15%。各院系原则上按辅导员总人数的20%推荐评优人选。系数不足0.5的院系隔年推荐评优人选;“基本合格”等级为考核总分低于70的;“不合格”等级为考核总得分低于 60分的,或有下列第二款所列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
1.无故不参加辅导员会议或培训一次以上的;
2.所带学生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率高于 5%的;
3.在辅导员各项活动中表现不积极的;
4.所带学生出现责任安全事故的;
5.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 30 天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
1.在事关党员准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3.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学生测评分达不到60分者;
4.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5.考核年度期间受到处分的。
第五章 实施考核的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本考核方式为学年度考核,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如下:
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主体组织评定个人考核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岗位奖励津贴分配、评优、晋升和参加校外培训的依据。
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责任奖励津贴实行挂钩的办法发放。学校设立的辅导员岗位责任奖励津贴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月100元作为岗位责任津贴与工资一同发放。其余50元作为奖励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为优秀者,一次性给予1200元的年度奖励津贴,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上的辅导员一次性给予500元的年度奖励津贴。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予以停发岗位责任奖励津贴,结余的奖励津贴顺延至下一学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院辅导员考核小组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度开始执行,学年度考核结果是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聘期的具体考核办法以学校相关文件为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的,按学校及上级相关考核文件规定执行,若无相关规定的交由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讨论。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附件2:《闽南师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附件3: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考核计算办法》
附件4:《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测评表》
附件5:《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生测评信息表》
附件6:《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互评表》
附件7:《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院考评表》
附件8:《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非课程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量认定表》
附件9:《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学校考评表》
附件10:《闽南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创新与特色工作情况申报表》
附件11:《辅导员教育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汇总表》
附件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