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行政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04-25 10:28: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及《闽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我系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立的、负责我系学位评定、授予等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治法律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总人数由11人组成,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本系主要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一般由系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本系教师民主推荐,进行差额选举,通过投票产生,经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系教学秘书兼任,负责处理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分委员会工作,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要增补时,由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提议,经全系教师投票产生,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能够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位分委员会工作;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关心学校和本系建设和发展,熟悉学位授予工作有关政策法规;

(四)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发展状况,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分委员会主席提议,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或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 退休、调离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修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上报本系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材料及人员名单;

(三)审议、上报本系拟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有关事项;

(四)审议、上报本系拟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五)审议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六)审议本系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七)审议本系学位点建设方案;

(八)审核本系研究生毕业答辩委员会名单;

(九)审议、上报本系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十)审定本系研究生学位课程调整事宜;

(十一)遴选、推荐本系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

(十二)审议本系增列研究生导师工作中出现争议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三)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席代为主持。

政治法律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票需达到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分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向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请假。

第十七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须执行保密决议,并执行和维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治法律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政治法律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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