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闽南师范大学章程》、《闽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我系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我系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等工作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我系发展战略,促进本系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五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总人数应为奇数,由11人组成,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六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本系主要学科专业。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系教师进行差额选举,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以得票高低确定当选人数,取前11名为当选委员,若第11位人选得票数相同时,第11位委员人选需进行重选,以得票数多者当选。以此类推,直至第11位委员选出。上述委员选定后,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可由系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全系教师从当选委员中投票产生,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主任、副主任的产生方式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系科研秘书兼任,负责处理系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且连任总人数一般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增补时,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经全系教师投票产生,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生效。
第九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学位教师,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沿,能够把握我系某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本系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第十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议,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四)退休或调离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修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和科研工作计划;
(二)审议我系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审议学科与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四)审议专业设置、科研成果;
(五)审议推荐优秀人才项目;
(六)审议我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励;
(七)审议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及上报增设硕士学位点事宜;
(八)审议推荐研究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在内的各类学术奖励;
(九)审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十)审议拟聘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的学术水平;
(十一)审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
(十二)审议推荐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申报;
(十三)审议教师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计划;
(十四)审议系级学术研究机构设置;
(十五)审议涉及学术争议的问题;
(十六)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十七)对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八)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召开系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代为主持。系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术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事先向系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系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政治法律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政治法律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闽南师范大学政治法律系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