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行政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工作条例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4-04-25 10:2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及《闽南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由系教学管理团队、学者代表组成的负责系教学日常管理、改革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教学日常管理、改革的咨询和审议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相关条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组成

第四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第五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兼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六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担任。委员专业背景须涵盖本系主要学科专业。

系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本系教师进行差额选举,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经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由系负责人兼任。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系教学秘书兼任,负责处理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增补时,由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由全系教师投票产生,经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生效。

第九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常履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二)熟悉教学管理业务,能够把握学科教学规律及教学改革发展方向;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四)关心学校和本系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管理、改革的热情和能力。

第十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议,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 累计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会议;

(三)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经认定出现教学事故;

(四) 退休、调离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审议修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系各类教学经费的使用方案;

(三)审议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议方案、教材建设方案、实训基地建设方案及其他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五)审议各类本科教学活动项目;

(六)审议、推荐本科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七)审议中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计划;

(八)审议系下属教学机构的设置;

(九)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核学分互认事宜;

(十)审议与学习相关的本科生省级以上各类评奖项目;

(十一)审议本科生导师配备情况;

(十二)审议教师职称评聘、岗位退出与转入时教学能力的相关事项;

(十三)审议系专业招生计划;

(十四)审议、上报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

(十五)审议、上报与教学相关的学生处分的认定与处理意见;

(十六)承担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交办的与教学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召开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代为主持。系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赞成票需达到表决票三分之二以上,且达到全体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须事先向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七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系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须执行保密决议,并执行和维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审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系党政联席会审议,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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