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21-2022学年学生辅导员选聘方案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21-09-19 17:24:3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根据《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闽南师大〔2020〕153号)、《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闽南师大〔2020〕154号)以及《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通知》(学工〔2021〕40号)文件精神,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增强研究生创新与实践能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选聘范围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在校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

二、选聘条件

(一)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在校非定向就业研究生,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

(二)基本学制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三)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有一定的德育和管理工作经验,能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辅导员工作。

(四)热爱学生,关心学生成长成才,善于沟通,为人亲和,勤奋踏实,工作主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五)同等条件下,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或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优先聘用。

(六)每位研究生每学年只能申请一个岗位,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七)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内不能应聘学生辅导员岗位。

三、招聘岗位

学生辅导员2名。

四、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建设、学生干部培养和团学品牌项目创建等团学相关工作,引导学生担当作为,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协助研究生学生管理工作,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辅导员岗位的相关工作。

五、选聘程序

(一)学院制定选聘方案,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选聘方案。

(二).宣传动员。研究生辅导员发布招聘启事给本学院研究生,将本次学生辅导员选聘的有关政策、条件、要求及时传达到位,并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动员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研究生积极申报,确保信息公开、公正、透明。

(三)个人申报与资格审查。申报人员需填写《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辅导员、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9月21日下午17:30前将《闽南师范大学2021-2022学年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附件1里)发送至邮箱405284117@qq.com,文件名和邮件名为“姓名+应聘岗位”,联系人:郑高薇,联系电话:18065683986,学院将安排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核。

(四)组织面试考核。学院安排考核组现场面试,深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了解申报者的思想表现、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情况,并将推荐拟聘任辅导员人选名单公示并上报学院。

(五)确定拟聘任学生辅导员人选。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面试考核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任学生辅导员人选,9月27日将拟聘任学生辅导员人选名单上报学生处。

(六)公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公布校聘学生辅导员选聘结果。

(七)发放聘任证明:聘任期间考核合格者,学生工作处统一颁发闽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聘任证明。

六、学生辅导员管理与考核

(一)学生辅导员聘期为一年。

(二)学生辅导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不合格的须及时辞退,试用合格的正式聘为学生辅导员。试用期间按实际工作量发放岗位津贴。

(三)学生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双重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工作处是学生辅导员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学生辅导员管理工作。

(四)学生辅导员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才能发放岗位津贴。

七、学生辅导员工作待遇

(一)参照专职辅导员标准,为学生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学生辅导员按1600元/月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学院每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学生姓名、岗位名称、考核结果和发放津贴)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次月初报送财务处,统一发放学生岗位津贴。

八、其他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违者取消应聘和聘用资格;已被聘用的,将予以解聘。

(二)本办法自文件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通知》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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