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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3-14 08:56:33 

 

为积极响应学校教务处关于《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配合落实文件中关于学院自定部分的内容,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对《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关于学分核定及成绩认定的规定补充如下:

1.认证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办法》附件1中认证项目类中所罗列的57项。学生若获得此57项之外的证书,可先提出申请,由院教学委员会讨论确认是否认定;

2.学生所获得的认证项目需与本专业相关方可充抵专业选修课学分,一个认证项目可充抵一门专业选修课,要充抵的专业选修课是几学分,就充抵几学分(学分规定以培养方案为准),上限不超过4学分,且所有用于充抵专业选修课的创新实践学分合计不超过该专业选修课总学分的15%;

3.充抵的课程成绩作如下规定:认证项目本身有分数的,可进行相应的百分制或五级制折算,或直接以85分(五级制按良好)计算,两者就高选择。

二、关于学术讲座类创新学分,规定如下:

申请学术讲座类创新学分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外,还需填写《法学院本科生听讲座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随附每次听讲记录或心得,经院团委审核确认作为申报材料的附件。

三、关于文体竞赛类创新学分,可按《办法》加以认定,但若已按漳师教〔2010〕209号《闽南师范大学学生参加运动竞赛加分的暂行办法》进行加分处理的,不得再申报创新学分。

四、其它注意事项:

1.创新学分的统计周期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1日~12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填写《闽南师范大学创新实践学分申请及认定表》(申请者每人一份)和汇总表(每班级一份)(见附件2),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院教务科初审后报院领导及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

本规定由法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法学院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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