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转专业)管理办法
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6-09-19 17:11:44 

为促进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根据闽南师大〔2014〕131号文件的精神,我院制定如下主辅修与辅修专业学位开课和修读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面向除法学专业外全校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法学兴趣在主修专业外辅修法学专业。

第二条  修读条件和程序参照学校闽南师大〔2014〕13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包括专业最必要的基本理论的基础课、专业课、主要实践环节等。辅修专业证书总学分不得低于40学分,辅修专业学位证书总学分不得低于60学分(含毕业论文)。根据学校文件规定,严格对主辅修与辅修专业学位制培养方案进行审定,并发放给辅修学生。

第四条  申报时间: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新生1个月内)递交辅修申请到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办公室,缴费时间为开学后4周内,过期不再办理。

第五条  根据辅修学生人数,原则上辅修人数达30人时另开班,不满30人则编入各教学班。

第六条  原则上应保证正常上课。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听课、完成作业等情况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若我院的课程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安排时间有冲突,学生凭所在教学院(系)证明向我院请假,并自修所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七条          我院对辅修学生的成绩档案进行统一严格管理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一学期全部课程,达到合格并获取学分,未受到任何校纪警告,学生可按有关要求申请将辅修专业转为主修专业。我院根据教学资源和学生学习状况确定转专业人数,经过考核、选拔等相关工作后予以认定,将录取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选拔依据为:在我院辅修相关专业成绩70%。面试30%。

第九条  成功转专业后,转专业前应修的专业课程必须修完并按课程学分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条  凡在我院辅修并需转专业的学生须自行把握原主修院(系)的管理办法及承担我院可能因控制人数进行选拔而导致无法转专业的风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开始执行。由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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